凡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常住本市的外埠老年人,可申请领取《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外埠老年人是指非本市户籍,且连续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港澳台老年人和老年归国华侨)。
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领取《优待证》,到其户口所在地(外埠老人到其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办理。
(一)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小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底色为红色);
(二)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小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底色为红色)和在佛山市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的、证明已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
(三)港澳台老年人和老年归国华侨,应当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港澳老年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老年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老年归国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小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底色为红色)和在佛山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证明已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办理《优待证》时间:
(一)每年集中办证4次,每季度办理一次,每季首月为接受办证登记时间,季末发证;
(二)首次申请办证,凡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上半年)符合领证条件的老年人,可从上一年第四季度起申请办证;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下半年)符合领证条件的老年人,可从当年第二季度起申请办证;
(三)凡已符合领证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逾期未办证的,可按“每季首月办证,季末发证”办理。
《优待证》分蓝、黄两种不同颜色: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为蓝色,65周岁以上的为黄色。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首次申领《优待证》免费,遗失或损坏《优待证》可申请补领,补办新《优待证》工本费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