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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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收入住房困难的顺德户籍家庭(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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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在我区居住;申请人具有我区户籍。(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60%(现为不高于2138元;顺德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748.70元;如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3)家庭成员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产权登记面积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4)家庭各成员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注:以上条件随法规变化而变化,具体以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公开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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