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将《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
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收集管网、泵站,以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含村居)负责组织建设运营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监督管理。住宅小区、学校、酒店、度假区等自行委托建设运营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污水处理工艺可参照《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及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参考《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设计参考》(详见附件1),出水水质应符合《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标准》(详见附件2)。各区可根据水环境质量实际适当提高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第五条 新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运营。新建的项目符合全面实施PPP模式条件的,政府应采用PPP模式与社会资本方共建。鼓励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融资、实施及运营等,或财政资金出资建设,以特许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负责投资、实施及运营等。已建成或在建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收集系统不完整、运行处理效果差、运营保障经费不足、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
第二章 行政单位职责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八条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退出以及建设运营经费保障和支付等的具体工作;组织对运营单位实施考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环境监测,会同各镇(街道)按合同支付运营费用等;组织政府采购或以特许经营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开展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管运一体”;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每季度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本辖区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管网建设、工程验收、环境管理以及日常监管台帐等建设管理资料。
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营单位职责
第九条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正常运行。运营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污泥处置、污染源在线监控、自行监测等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其委托对象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运营单位承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的有关规范、标准,按规定与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委托运行管理协议,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切实做好运行维护;
(二)落实固定办公场所、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运行维护所需的车辆、机械设备等,各岗位运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按照行业技术要求进行规范作业;
(三)制订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内部管控机制并报镇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日常检查巡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质、 水量进行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规定上报年度、季度计划以及月度运行维护相关的记录、台账和报表等;
(五)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场地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负责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安保工作,防止被破坏或被盗;
(六)建立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镇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年度组织应急演练等。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概况、管网建设、平面布置图、操作规程、安全指引等上墙明示。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定期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巡视,每次检查巡视必须记录内容齐全,包括检查巡视时间、地点、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结论、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根据工艺实际,全面检查巡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污水井、管道、拍门、污水收集沟渠和污水提升泵站,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 盖板损坏或丢失的,及时做好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八小时内恢复;
(三)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监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水量,水量特别大或进水污水浓度特别低时,应及时检测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五)定期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处理,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六)定期检查快速渗滤池的填料层,防止重物压或有浸泡现象;
(七)每半年对调节池(集水池)清淤,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八)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中毒或爆炸事故;
(九)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十)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并依法依规交由相关单位进行最终处置。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采用远程在线监控和专人检查巡视相结合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自动监控参数应当包括主要设备启闭信号、主要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排放水量等指标,同时具备预警、报警功能,在线运行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于设计处理能力达到500吨/日及以上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应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镇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月报告上月的处理水量、检查巡视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每季度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规范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的报告;
(三)每年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四)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或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五)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如因维护需要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拆除、闲置的,运营单位需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替代方案并提前十五日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经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拆除、闲置。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季度对本区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进行全面监测,对管网建设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运营单位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运营期间水质监测结果不达标或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会同各镇(街道)扣减当季运营费用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委托运行管理合同。具体由双方委托运行管理协议约定。
第十七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本年度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同时报送运营单位的考核结果、年度运行记录表、检测情况等资料。市环境保护局随机组织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限定时间内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 镇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环境管理档案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水质、水量监测数据;
(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情况、整改要求等。
第十九条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各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