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承办《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决策出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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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制定过程

我局于2017年3月9日启动《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按照《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原有的医疗救助政策,于3月20日形成《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我局于3月24日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区和市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各区和市有关单位的意见,我局对《办法》(修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于5月3日再次征求各区和市有关单位意见。

我局于6月12日召开了专家咨询论证会。会议特邀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佛山市民政局对《办法》的起草背景、医疗救助现状和主要内容的介绍,并对《办法》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答疑,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咨询论证报告。7月12日举行了《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听证会。参会人员来自市内社会救助工作从业代表、社会救助行业有关协会代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市民代表共8人。市民政局副局长田园为听证会的陈述人,市法制局副局长刘祖辉为听证会的主持人。

我局根据专家论证和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于7月19日第三次征求各区和市有关单位意见。8月7-18日对《办法》(公示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最后,我局于8月25日将《办法》提请市政府审议。于9月21日通过市法制局的合法性审查,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办法》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二、决策实施情况

《办法》正式实施后,为了切实保障佛山市户籍人员及持佛山市居住证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的医疗救助权益,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学习领会《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要求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要求各区民政局要组织镇(街)、村(社区)在宣传栏张贴《关于调整佛山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告》,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挂号和缴费窗口张贴《关于调整佛山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告》,让市民、尤其是困难群众知晓医疗救助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办法》至今已施行2个月,各相关部门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也较为到位,更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