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承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决策出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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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的要求,我市于2016年开始计划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在2016年至20176月期间,决策事项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2016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佛山市扩大划定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工作指引的通知》(佛环函〔2016325号),指导各区完成扩大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初步方案,并对所涉及企业进行了摸底;

(二)20166-12月,根据各区报送的扩大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初步方案,综合考虑我市产业布局导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等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佛山市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方案》初稿;

(三)20171-3我局对初稿征求各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市领导最新指示,对禁燃区的区域作出了调整完善,形成《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各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并征询公众意见,同时组织各区对所涉企业进行调查。

(四)20176月,我局委托社会机构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显示决策风险较小。

(五)20174-6月,根据各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的最新要求,对《通告》内的高污染燃料定义、实施时间、禁燃区范围的文字表述等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六)2017629日,我局召开《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专家咨询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参与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对送审稿作进一步完善。

(七)2017721日提请市政府审议,2017731日十五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于201841日开始实施

二、决策实施情况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出台后基本完成禁燃区淘汰工作,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占我市国土面积的50%。全市共113家企业,204台高污染燃料设备完成了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禁燃区内淘汰工作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