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
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法制局
2016年7月22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佛府〔2013〕105号)、《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佛府办〔2015〕55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法制局为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专家选聘、解聘和考核等,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和服务;
(二)组织决策承办单位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或领导经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二)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思想品德好,能够据实、负责、专业、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三)身体健康,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四)无重大违法行为。
入库专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个别领域专家本地区缺乏的,可以从外地专家中遴选。
第四条 入库专家选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遴选,通过以下程序产生:
(一)公布征集信息: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函请我市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推荐,或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集信息。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送交专家库管理部门。个人申请的,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单位推荐的,由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加具意见。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资格初审:专家库管理部门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领域的影响、个人职业操守及诚信,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专家库管理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经初步审定的拟聘专家名单。
(五)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库管理部门将拟聘专家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六)聘任:专家库管理部门与专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七)公告: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入库专家名单。
第五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可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增补专家。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增补专家。增补专家聘任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一并换届。增补专家的相关程序参照选聘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请或推荐入库的专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或相应的资格认证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终止。经专家本人和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续聘,并向专家重新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决策咨询有关的工作资料;
(二)参与决策咨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独立发表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具体工作量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中立履行专家职责;
(三)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署名负责;
(四)对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论证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有主动回避的义务。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以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的;
(五)泄露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经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同意,泄漏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任期内3次以上(含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论证工作任务的;
(八)收受论证事项涉及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输送利益的;
(九)接受论证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缺席1次以上(含1次)或迟到2次以上(含2次)的;
(十)专家提交的个人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十一)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十二)专家本人申请解聘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专家因具有前款第(一)至第(十)项规定情形被提前解除聘任的,五年内不得再次选聘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申请解聘的,应提前1个月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专家库管理部门经相关解聘程序后与专家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解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解聘决定;
(二)专家库管理部门在作出解聘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信息通知专家,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同时更新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专家信息。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需要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自行从专家库抽选符合项目要求的专家,选定后自行通知联系专家本人参加咨询论证,并同时告知专家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论证工作需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另行通过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其他专家参加论证,但邀约、特聘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参加论证的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应将邀约、特聘专家名单和基本情况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
专家库内无相应领域专家的,邀约、特聘的专家不受前款规定的人数限制。
第十五条 获选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前,须书面申明与论证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无利益关系,能公正参与论证活动。
论证工作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的,专家应当与决策承办部门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填写《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情况反馈表》和《聘请库外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备案表》,将专家参与论证工作的基本情况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
专家库管理部门跟踪监督、考评专家参与论证的工作情况、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决策论证的工作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专家具体工作量确定给付;参加论证工作产生的食宿和交通等方面费用由决策承办单位予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程序及标准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报销程序及标准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法制局解释。
附件 1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专家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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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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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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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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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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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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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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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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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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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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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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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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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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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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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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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研究方向或业务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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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专家分组(根据专家特长选择) |
1.□城市规划建设组 2.□环境保护组 3.□城市管理组 4.□财政金融组 9.□文化教育组 10.□医疗卫生组 11.□社会管理服务组 12.□交通管理组 13.□依法行政组 14.□公共安全组(请在相应的组别上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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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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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成果 |
(包括学术论著、论文、参与研究项目以及获奖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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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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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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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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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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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作单位填全称; 2.本表同时发电子邮件到专家库邮箱zhuanjiaku@fzj.fosh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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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情况反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决策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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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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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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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担任组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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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论证形式 |
咨询论证会议 □ 会议次数: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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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交书面意见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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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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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论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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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时参与论证 |
无故迟到 否□ 是□ 次 无故缺席 否□ 是□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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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采纳情况 |
全部采纳 □ 部分采纳 □ 未采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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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专家 报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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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 评价 |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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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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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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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人一表,本表同时发电子邮件到专家库邮箱zhuanjiaku@fzj.foshan.gov.cn。
附件3
聘请库外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备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决策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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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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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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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方式 |
咨询论证会议 □ 会议次数: 次 专家提交书面意见 是□ 否□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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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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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外专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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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外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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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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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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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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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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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采纳情况 |
全部采纳 □ 部分采纳 □ 未采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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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专家 报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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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 评价 |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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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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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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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人一表,本表同时发电子邮件到专家库邮箱zhuanjiaku@fzj.fos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