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 【字号:大 中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收藏本页面链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0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105)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报送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专家库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市法制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区人民政府不设专家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可以从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五条  市法制局负责入库专家的遴选工作,遴选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属于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市法制局应当对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确定聘任为专家库专家的,应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专家库专家聘期为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专家的工作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专家具体工作量确定。

第六条  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入库专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个别领域专家本地区缺乏的,也可以从外地专家中遴选。

第七条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佛府2013105号文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专业领域和具体情况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起草说明等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并签名;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在确定专家人选后,应由专家组推选1名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无法推选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指定其中1名作为专家组组长。

专家曾经参与拟提交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工作的,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科学、中立、客观地进行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专家是否回避由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专家咨询会的专家应从其所属专业角度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咨询会应确定专家组的结论性咨询论证意见,如专家组成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专家组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确定最终的咨询论证意见。

专家组组长负责《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的撰写工作。《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经济效益、执行条件、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充分反映专家组各成员意见,并得出专家组的结论性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在《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中签名。对结论性意见确实持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并在《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中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及专业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4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的国家秘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办发20143)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425)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在咨询论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未能尽到保密义务,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担任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资格;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法制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