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中央、省政府和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904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周边水环境质量。为规范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和设备指引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规定》分为总则、行政单位职责、运营单位职责、监督管理、附则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
《管理规定》明确,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收集管网、泵站,以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二)关于出水和进水水质要求
为强化治污效果,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管理规定》确定了《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标准》。同时考虑区域差异化,提出各区可根据水环境质量实际适当提高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参照佛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明确了《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设计参考》。
(三)关于各方职责
《管理规定》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了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为落实运营单位承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规定》明确了运营单位六项具体职责和全面检查巡视的十项内容,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镇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关于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明确了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进行委托检测,对管网建设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运营单位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明确了镇级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各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附件: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