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6]382号

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患病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城乡、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调整、保障适度、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框架的,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体制,各区分别以区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本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007年7月1日全面实施。
二、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下设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五个分会。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同时分别在市、区两级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分会办公室(可单独设置办公室或加设在救灾救济股),具体负责本级医疗救助日常工作,由民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经区医疗救助工作分会批准的特殊救助对象。
   四、救助办法
(一)在已经建立由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区,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区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
1.各区在中心城区确定1至2间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在远离中心城区的镇、街道将镇、街道的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由区卫生局确定,由医疗救助办公室授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门诊病历费,减免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黑白B超)检查费,具体的减免项目、减免标准和最高减免额度,由各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2.对城镇救助对象中没有纳入政府指定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实施门诊基本医疗救助。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的比例,由民政部门采取按月随低保金同时发放或凭定点救助单位收费凭证限额报销的方式实施。
(三)开展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下同),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个人未承担费用之后,供养单位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影响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经费的逐级分担比例、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审定办法及程序、救助病种范围、救助比例、救助起付标准和最高救助额度,由各分会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五、救助程序
(一)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直接由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确认名单和个人缴费用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不需要救助对象本人申请。
(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制度的实施,由救助对象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或《五保供养证》到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就诊,有关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给予其办理相关的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如有特殊情况,各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制定门诊医疗救助就医凭证。
(三)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由救助对象(或其家庭成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单位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终结(或出院)后三个月内,向其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三无”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各项费用证明等,由所在居、村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居(村)委、镇(街道)、区三级医疗救助单位对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查、审核和审批,应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医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和对象,其医疗救助相应停止。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的资金。
2.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门诊基本医疗救助金。
3.市、区两级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4.社会定向捐赠资金。
5.其他资金。
6.以上各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各项医疗救助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负担。
(二)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人民银行佛山市辖区内各支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资金专户中重新单独设立专账,由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划转、支付不得与低保资金相互混账核算,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三)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出资部分,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划转到相应的代理银行或资金专户;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负担;大病救助资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存折。
(四)城乡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救助办公室从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划拨给相关的供养单位。
七、组织与实施
(一)实施医疗救助是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完善实施、管理办法,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并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三)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