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7]63号

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市居民基本权益,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区级统筹,按照覆盖城乡、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机制,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发展目标。
二、参保对象
(一)凡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
(二)已参加佛山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全部转为参加本制度,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保险范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为住院医疗保险。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1)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财政补贴收入;
(3)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1.5%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区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区、镇(街道)财政补贴30~60%,个人缴费40~70%。
(三)缴费方式可采取按年趸缴、按半年缴交或按季度缴交三种方式。如按年趸缴的,每年11~12月为缴次年保险费时间;如按半年缴交的,每年11~12月为缴次年上半年保险费时间,每年5~6月为缴当年下半年保险费时间;如按季度缴交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为缴下季度保险费时间。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缴费办法
(一)区、镇(街道)应将本级财政补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划入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部分,以家庭(以户口簿为准)为单位缴纳,由所在村(居)委收缴后,划入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社)为单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并代扣代缴。
(三)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人员、城乡低保户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四)违法生育人员及其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之日起,七年内不享受财政补贴,全部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如下标准幅度设置:
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靠拢,即一级医院起付线为250~500元,二级医院为450~700元,三级医院为650~1200元。
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可分档设置,在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各区应适当提高5%,即:1万元(含)以下部分按75%左右报销,1万元以上部分按85%左右报销;报销比例也可按年龄段设置,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按80%,以下的按70%。
各区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最低不能低于40%。
(二)参保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6万元。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费用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置。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由各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标准自行确定。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各区设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员”,负责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各镇(街道)相应设立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级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管理。居(村)委会也要配备1~2名专(兼)职经办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指导,人、财、物等方面直接由区、镇(街道)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经费来源由区、镇(街道)负责,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得在基金支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区成立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卫生、审计、物价、民政部门和参保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方面的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补充保险
各区应建立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区、镇(街道)可同时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区、镇(街道)财政投入,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救助基金用于特困人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的补助。
救助基金应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相关的审计部门、村(居)委会、参保人员代表进行监督。
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或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能力,转移和分散医疗风险。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