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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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实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抓紧完成原区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任务,落实好有关机构人员并入、资产资金移交等各项工作,并从2006年5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作。
二、各区住房公积金及管理机构资产,以2005年末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移交,包括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以保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正常运作。
    三、为保障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以市编委批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之日(2005年2月8日)为界,此前各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留用,具体由市人事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四、机构调整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留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暂维持其原所在区的标准不变。
五、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调整工作的具体实施,市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对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机构、人事等方面调整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资产移交的监督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 63号),以及市编委《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问题的批复》(佛机编[2005] 16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三统一”(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要求,设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四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实现人财物移交,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各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系列文件规定,每个设区的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调整方案》(佛府[2003]28号)有关各区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要求,各区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区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各区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称不再保留,统一规范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 x区管理部”。
(二)各管理部的事权,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内部授权,以规范管理。管理部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
(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区政府参与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的决策,并按照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的决策,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管理部的人员定编和经费来源。
(一)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数量,建议南海区、顺德区各配7人,三水区、高明区各配5人。
具体编制人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程序报市编委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按国家规定分配,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每年定期上划市财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款中解决;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按照经市人大批准后的预算下拨经费。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根据上级廉租房建设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从各区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中产生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原则上不作“平调”,用于所在区的廉租住房建设,由市财政拨给区财政。
三、各区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各区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调整期间维持不变,以保障机构调整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待市编委核定各管理部人员编制后,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人事管理制度,留用选用。区管理部留用的工作人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市相关的人事管理规定管理。
未留用人员按照国发[2002]12号(粤府[2002]35号转发)规定,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安置。
四、原由区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移交和移交后的管理。
(一)本次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而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是指各区历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运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购置入帐的固定资产,及当年住房公积金运作产生的增值收益,不包括各区归集的住房基金和其他非住房公积金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资产移交,不改变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由于历史原因,区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时承担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的归集运作管理职能。这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各区住房基金和其他资金及其管理事宜,仍由各区管理,不列入调整和移交接收范围。
(三)各区住房公积金资产移交和接收,以各区200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清产核资报告、2004年审计报告及2005年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把经各区审计局审计清理后的财务移交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总账。各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理清资产、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财务报表和固定资产登记表、银行存款对帐单等,双方签订移交确认书。
各区原住务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
(四)移交的住房公积金资产中,如有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根据建房改[2002]150号和粤府办[2002]63号的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一级住房公积金总账,各管理部设立二级住房公积金分账。各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原住房公积金专户随单位名称变更而调整。按照建房改[2002]150号文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调用各管理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以集中用于当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支取和发放职工购房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