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手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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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并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单位召开职代会或工会会议决议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前,请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把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方案提交预审,以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申请单位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方案前,请知照管理中心派员到场取证。(管理中心取证人员不参与会议讨论、不对会议内容发表意见)
  三、职代会、或工会决议通过的方案后,根据《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应于单位内部向全体职工公示。在公示期间,请知照管理中心到场取证。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同时附单位职代会或工会的决议及其决议的形成过程等资料作为单位申报附件。
  五、经审核通过、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管理中心函复申请单位。
  六、单位按照函复要求,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办办理相关理调整缴存额手续。
  提示:1.经批准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间,该单位以及其干部职工均视为已建立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2.在职职工如对单位职代会或工会的决议有异议,或者认为不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可向上级单位或工会组织反映、申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其上级单位或工会组织的意见,重新审议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