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市外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手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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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要求,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市外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贷款申请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需缴存地提供缴存和贷款证明的,我中心将根据上述文件和协议的规定,出具职工的缴存和贷款证明。贷款政策以贷款申请地为准。
  要求出具缴存和贷款证明的职工,持以下证件到我中心前台办理,并明确提供贷款地城市名称: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