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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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国土规划局网站19日发布《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布局选址、宗地面积、租赁水电气价格、租赁期限、物业管理等细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需过环保关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只租不售”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透露,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结合城乡发展和产业整体布局确定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类型、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在符合环保、安全防护等前提下,按照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要求,优先在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产业发展保护区等产业相对完备、居住配套不足的区域布局。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亩,不超过200亩。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的环保要求,已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应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对涉及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的项目,已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评价报告,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地块的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
  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租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集体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集体租赁住房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租金,不得以转让或出租物业(房屋)使用权等形式变相出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的,集体租赁住房出租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已交付土地租金期限。在水电气价格上,集体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标准执行。集体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应负责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对于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可结合区域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集体租赁住房。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应邻近原村级工业园、重点产业园布局,并优先面向园区企业或职工出租。
  需要申请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的,须经申请认定,可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整备机构提出申请。建设运营主体是市、区、镇公有资产公司,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流转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由建设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城中村存量集体租赁住房可由经工商部门登记为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可由村级工业园改造主体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