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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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申请项目 具体经办 审请时限 备注
1 医院提出需转院治疗的申请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本人或代办人持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以及参保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诊(院)核准手续。 须在转院前办理核准手续 未在转入医院住院前办理核准手续的,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 个人提出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申请 参保人自己要求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填写《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以及持参保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须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前申请 未在市外医院住院前办理核准手续的,在市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 急危重病转院申请 急危重症病人需转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批准后先行转院,并由参保人或代办人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参保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补办转诊(院)审批手续。 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超过5个工作日补办转诊(院)核准手续的,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 急危重病住院申请 参保人在外地期间因急、危、重症疾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参保人或代办人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核准手续的,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 异地就医申请 长期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异地就医。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异地居住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房产证、养老院证明、单位证明、异地公安部门、异地居(村)委会证明等,向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异地就医。 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前申请 单位派驻市外工作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资格有效期自核准生效之日起至当年社保年度结束(核准生效时间未超过半年的,延续至下一社保年度止)。新社保年度仍需继续保留原申请的异地就医资格的,每年4-6月份由单位统一填报《佛山市在职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年审申报表》,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年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