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
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
办事依据 |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 《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佛社保〔2015〕31号) |
办理条件 |
1、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 2、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 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
提交材料 |
一、 单位申领: 分娩或流产假期的生育津贴(包括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而流产的):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必选)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必选) 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必选) 4.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必选) 5.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必选) 6.婴儿出生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代替)(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必选) 7.难产、生育多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津贴(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计划生育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必选)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必选) 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必选) 4.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必选) 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 (1) 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2) 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原件)。 (3) 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二、 个人申领: (符合属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必选)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3.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必选) 4.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可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替代);(必选) 5.婴儿出生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代替)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6.难产、生育多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属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还须提供: 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及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还须提供: 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申办的,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供核对; 符合由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条件的,需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供核对。 由他人代办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窗口受理; 2.工作人员初审、复核; 3.社保分局主管领导审核; 4.窗口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0日 |
联系电话 |
0757-12345(市直);0757-88881200(禅城);0757-86331334(南海);0757-22838180(顺德);0757-88222091(高明);0757-87758411(三水)。 |
办理地点 |
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
办公时间 |
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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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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