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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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申请临时救济-市局权限内项目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拨款通知及其它书面文件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获得批准后发放临时救济金。

 4.设定依据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199812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号令,199931日施行)

 5.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且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实行临时救济: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2、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4、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人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5、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6、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六条第五款)

 6.申请资料

 


   1.
口头或书面申请;
   2.
本人身份证或有关单位证明;
   3.
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4.
区、镇(街道)已经给予救助的有关证明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民政局
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3

 8.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政局

 9.审批程序

 

市民政部门:1、申请人提出申请;2、市民政局核验材料,受理申请;3、市民政局审批并发放救济金。

 10.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无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市民政局
咨询:83330239;投诉:83334221

 1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