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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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区居民中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需到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收治的,须由其所在街道民政办申请,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收治期间免收一切费用。

2、佛山市区患有精神病又无工作单位的孤寡复退军人,需到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住所治疗的,由病人所在街道(镇)民政办申请,报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收治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其他患有精神病的复退军人,由病人单位或家属送入,治疗期间除免收按金和杂费外,其他一切费用由所在单位或家属负责。

3、在佛山市区流浪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或行政执法部门送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病情鉴定,同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对其鉴定是否属于救助对象,经市救助管理站确定的属救助对象的流浪精神病人在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使病情得到控制后送精神病治疗管理所收治。

4、其他精神病人需到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治疗的,由病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护送到该所诊治、住所。其一切费用由病人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

5、精神病人在家庭、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生打人、毁物、自伤及其他暴力行为,被单位或家属紧急送入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的,给予临时收治。

6、从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出院在家的精神病人需要治疗的,由家属预约,该所可按预约时间派医生上门就诊服务。

7、从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出院的精神病人,需要重新入住该所住院治疗的,该所尽可能提供医护人员及车辆接送。

8、凡需要到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无传染病患者随到随收;有传染病患者,治愈传染病后再收治。

9、在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如其家属或单位要求病人出院的,当天给予办理(节假日除外)。

10、在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探访时间为: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200-400

佛山市精神病治疗管理所地址:禅城区五峰公园

电话:8226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