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自然灾害救济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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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申请自然灾害救济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自然灾害救济书面通知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获得批准后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

 4.设定依据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号令,199931日施行)第6条。

 5.审批条件

 

1、遭受大自然灾害、中等自然灾害或小自然灾害;
2
、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五条《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5条。

 6.申请资料

 

1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15条。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佛山市卫国路3

 8.审批决定机关

 

依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五条审批决定机关为市、区民政局

 9.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村(居)民委员会核验材料,受理申请;
3
、村(居)民委员会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
4
、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报区居审批;
5
、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区局报市局审批;
6
、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领取救灾款。

 10.审批时限

 

市民政局对请示签署意见后,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之日起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市民政局
投诉机构: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83395874
投诉电话:83334221

 1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