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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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市民政局对《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4918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待服务。

常住本市60周岁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可依照本办法享受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优待服务。

第三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乘坐本市各区内编码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市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科技(学)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等,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第五条  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进市内各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进市内各影剧院看电影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六条  老年人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待遇。候车室、候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七条  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租房的特困孤寡老年人免交租金,特困非孤寡老年人半价交租。

第八条  根据各区的规定,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每月发放高龄津贴,补贴额度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救助。

第十条  对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城镇“三无”老年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镇(街道)财政或慈善基金承担。

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普通门诊、急诊诊金享受半价优惠。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行政区域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老年人,应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福利机构。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由其生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应优先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四条  各区原有的老年人优待办法中优惠程度高于本办法条款的可在当地继续执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委托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各优待单位要张贴佛山市老年人优待标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