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的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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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若干规定的实施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辖区道路的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鼓励群众依法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处理交通事故,营造和谐交通环境,根据《佛山市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  我市辖区道路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时,应当按本指南的要求处理。
    第三条  发生事故损失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交通事故,以及造成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按以下要求规范处理。
    1、凡符合《佛山市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设置了标记或拍照后,应当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赔偿损失事宜,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2、在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尾灯)。
    高速公路上,应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服务区紧急停车带内或硬路肩上。在路肩上停车时,要注意须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上或紧急停车带内,不准在行车道内停留。
    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在其他道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
    没有满足以上三种停车条件的,可将事故车辆移至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条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驾驶的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各方当事人应各持一份《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驾驶事故车辆到就近的快速处理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具体赔偿事宜应由服务点的保险公司确定了损失后按规定偿付,如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则由赔偿责任人承担。如果发生事故时候,不是在快速处理服务点办公时间,应当根据“110”的指引在24小时内尽快共同前往服务点。
    (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驾驶的车辆未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或虽投了上述保险,但自愿放弃向保险公理赔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使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直接办理赔偿手续的,当场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和给付方式与日期,赔偿方签名,受偿方接受赔偿款后,在各方持有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上签名,表明赔偿已经执行完毕。
    2、由赔偿方给受偿方修理车辆,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上注明修复日期,事故发生地的修复的修理厂地点及到修理厂交付维修费日期及修复后可在修理厂先行提车的要求,由赔偿方签名。车辆修复后,受偿方应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签名,表明对车辆已经修复的认可。并复印给自己一份,原件可留在修理厂。
    3、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的,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提供帮助后仍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的,快速事故服务点的工作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条  按照《佛山市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的规定,发生符合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主动出示驾驶证等有关证件,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当在迅速设置有关标识或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的“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后,各执一份,按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移动的方式可以包括开走或推走。
    第六条  如果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出现争议而又要求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记载的事实等证据来认定事故责任,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调解。
    如果当事人仅就损害赔偿的款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而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如仍不能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可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后,各方应当记清对方的车号、车型等特征,若发现有一方驾车逃离,应当及时拨打“110”或“122”报警电话,或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是由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监制,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价格评估机构联合印制。在车辆购买保险时发给各自承保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也可以到各快速服务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驾驶人培训机构处领取。
    第九条  当发生事故后,驾驶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可以作为认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证据,而且还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要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应随身携带。
    第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做到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一、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二、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三、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四、甲、乙是指事故当事人。
    五、姓名一栏,填写前项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六、驾驶证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证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七、联系电话,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车辆及车辆牌号一栏,填写车种(大客、小货、小轿车)及号牌。
    九、保险公司名称及保险单号,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码。
    十、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各方当事人过错序列号及代码,或选择打√、×。
    十一、协议赔偿一栏,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协议一栏处签名,并在对应栏填写或打√。
    第十二条  协商后,如果对评估有异议,可以要求快速处理中心再一次委托价格认定中心作最后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当事人自愿承担主、次责任,快速处理中心也应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协议,如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民警发现与案情和痕迹明显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所调查确认的事实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车损的评估,如果当事人要求一起到评估中心评估的,双方可以立即或约定到相应的评估,维修机构去评估。如果须要委托代理人去处理的,有关当事人要有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付代理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到现场后,按简易程序处理,而不是自行协商处理的,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处警的交通警察将制作《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如果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等候。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由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