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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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28 

   

  佛山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356)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设立佛山市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决定》(佛府会函〔201413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疾病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对需要急救但因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救助,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佛山市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分配、监督和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需要急救但因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市级财政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承担向市直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补助疾病应急救助任务较重地区的责任。 

  第四条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市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急救但因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卫生计生局编报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及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分配各单位。 

  (三)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根据用款单位申请及时将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拨付到市级医疗机构。 

  (四)加强对本市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人口增长以及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编制年度市级疾病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根据市直医疗机构实施应急救助欠费情况每半年(每年5月和11月)统计并拟订前6个月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负责组织和布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申请的资料和核报程序,负责对市直医疗机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并及时拟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加强市直用款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五) 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募捐等多种形式活动,多渠道筹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在当年应急救助资金安排上,优先使用社会捐助等社会资金。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二)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按时集中汇总填报已审核确认的应急救助患者相关信息,向市卫生计生局提出真实准确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 

  (四)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用途及时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落实本单位每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绩效自评等工作,并报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在佛山市直医院收治的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向市级疾病应急救治专项资金申请补助 

  救助对象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流浪者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专项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定落实后,市财政局应及时通知市卫生计生局。每年的5月和1115日前,各医疗机构把前6个月(不含当月)疾病应急救助欠费数据进行统计,并提出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报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收集汇总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市财政局。20155月统计数据为20151月到4月情况。市卫生计生局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负责落实各市直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欠费数据等资料的统计和申报。 

  第十条 在收到市卫生计生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后,市财政局7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国办发〔201315号文及省市印发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下达预算指标到各市直医院。 

  第十二条 各市直医院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公开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