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
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结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粤民函〔2014〕195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9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8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7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45%。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平均达到80%,年报销最高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二、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