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
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民保〔2009〕10号)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真正做到救助程序简、救助时效强、救助效果显著。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三、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经区医疗救助工作分会批准的特殊救助对象。
四、大病医疗“一站式服务”救助办法及实施时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患重大疾病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方面,全市统一报销规则,即按相应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未制定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区应及时对本区医疗救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按比例报销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则;同时,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报销,其中: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7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5%;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45%。年报销最高封顶线由各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即统一报销规则:
困难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个人自付金额×救助比例(报销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设定)
个人自付金额=总费用-自费金额-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其他补助金额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不设病种限制。
(四)实施时间: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大病医疗“一站式服务”救助程序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佛山市各区核发的 “低保证”、“城镇三无救济证”、“五保供养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对救助对象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住院时免收住院押金,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出院结算时实行“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民政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对本机构发生的救助病人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及住院单据提交到救助病人户口所在区社保分局进行核算,经各区医疗救助分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各区医疗救助职能部门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在各区医疗救助资金账户中将医疗救助金划拨给市内各医疗定点机构。
六、用药范围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七、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市、区两级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3.社会定向捐赠资金。
4.其他资金。
5.以上各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救助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负担。
(二)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人民银行佛山市辖区内各支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金专户中重新单独设立专项,由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划拨、支付不得与低保资金相互混账核算,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患重大疾病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全免项目费用由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基金各承担50%。
八、组织及实施
(一)为尽快建立实施困难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让我市困难群众可以更及时、更便利地享受到“民生工程”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同时,各区医疗救助工作分会办公室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制定调整相应的报销比例,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上级民政、卫生、财政、社保部门备案。
(二)组织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对承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医疗行为,为各类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救助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将医疗救助项目纳入“社会保险综合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并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并督促用款单位加强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职能部门)负责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城镇“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的资格进行核定,并及时将救助对象的详细信息提供给社保部门。同时,负责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参保病人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划入相关的医疗机构。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