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 【字号:大 中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收藏本页面链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的要求,为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市级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二)其它资金。

二、使用原则

坚持专款专用、公平公正和保障特困人员能获得基本医疗救助服务的原则。

三、资金使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

(一)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或“三无”救济待遇的城乡居民;

(二)符合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医疗救助项目,且在开展救助项目普查时间段内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

四、救助项目

每年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分会普查上报的情况,确定具有全市代表性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项目(含重点支持有关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相关的救助项目、申请救助时间。

五、救助标准

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年度医疗救助项目的救助人数,向救助对象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具体救助标准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

六、资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三无”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病史材料等证明材料。

接受申请的村(居)委会、镇(街道)提出救助意见,报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分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审批。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区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标准,将救助资金划入各区医疗救助委员会分会帐户,由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委托相关银行,划入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救助对象凭存折到银行领取相应的救助金。

市级医疗救助金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七、资金管理和部门职责

(一)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处理社会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医疗救助项目,将“市级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金”纳入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使用,并对相关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按财政资金划拨的规定办理。

(三)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每年专项医疗救助的具体项目以及资金下拨方案,用好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确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八、审计监督

(一)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的监督和审计,并将使用情况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或截留、挪用社会医疗救助金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