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民办[20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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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

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69号)自2014年9月30日起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与佛府〔2014〕69号文同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14年930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管理,根据《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优待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待证》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统一印制,委托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老龄委”)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常住本市的外埠老年人,可申请领取《优待证》。

本规定所指的外埠老年人是指非本市户籍,且连续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港澳台老年人和老年归国华侨)。

第四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持《优待证》享受《优待办法》的各项优待服务;外埠老年人持《优待证》享受《优待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优待服务。

第五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领取《优待证》,到其户口所在地(外埠老人到其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办理。

  (一)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小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底色为红色);

  (二)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小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底色为红色)和在佛山市居住地流管服务站办理的、证明已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

(三)港澳台老年人和老年归国华侨,应当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港澳老年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老年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老年归国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小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底色为红色)和在佛山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证明已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六条  办理《优待证》时间

(一)每年集中办证4次,每季度办理一次,每季首月为接受办证登记时间,季末发证;

(二)首次申请办证,凡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上半年)符合领证条件的老年人,可从上一年第四季度起申请办证;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下半年)符合领证条件的老年人,可从当年第二季度起申请办证;

(三)凡已符合领证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逾期未办证的,可按“每季首月办证,季末发证”办理。

第七条 《优待证》分蓝、黄两种不同颜色: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为蓝色,65周岁以上的为黄色。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第八条  首次申领《优待证》免费,遗失或损坏《优待证》可申请补领,补办新《优待证》工本费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优待证》是具有广佛通IC卡功能的芯片卡,使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乘坐佛山编码公共汽车和地铁,持黄卡可免充值直接使用;持蓝卡需预充值方可使用,并按乘坐次数在卡内扣取相应的车费;

(二)乘坐佛山非编码公交(包括城巴、旅游专线)、广州公共汽车等,黄卡和蓝卡均需预充值后方可使用,其扣费标准与广佛通IC卡普通卡相同。

(三)《优待证》可到所有广佛通IC卡网点进行充值。如需提取《优待证》IC卡内预存金额的,可持《优待证》到佛山市内各广佛通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四)凭《优待证》乘坐公共汽车必须遵守《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定》,仅限本人使用,乘坐公共汽车时必须刷卡并接受司机检查,同一辆公共汽车上不能同时刷卡2次。如发现《优待证》与使用人信息不符或借给他人使用的,一律收回。

第十条 《优待证》挂失补办、故障换卡

(一)《优待证》的补办:《优待证》应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应尽快持本人相关有效证件到佛山市内各广佛通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自受理补办之日起二个月后凭申请补办单到办理地点领取新卡及发票,不受理补办前卡内预存金额挂失,补办新卡工本费由本人承担。

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内各广佛通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和在佛山市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内各广佛通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港澳台老年人和老年归国华侨,应当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港澳老年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老年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老年归国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和在佛山市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内各广佛通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二)《优待证》的故障换卡:《优先证》发生故障,可持卡到佛山市内各广佛通客户服务中心处理,接受卡内预存金额的转移,并领取一张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卡”,使用时,必须出示“故障卡”和“临时卡”。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后到办证点领取新卡及发票。

  《优待证》属自然损坏的,凭本人相关有效证件(提供的有效证件与第(一)点中补办《优待证》的资料相同)在领取新卡时可免费调换,若属人为损坏(卡面明显折痕或破损),补办新卡工本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主动交回其原有的《优待证》,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及时收回其《优待证》,由区老龄委统一上交市老龄委处理。

    第十二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优待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其它证件不能当作《优待证》使用。

    第十三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优待办法》规定的优待项目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一经核实,有权没收其伪造、变造或冒用的《优待证》。

    第十四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身体不适的老年人应有人陪同确保安全。提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自购安全保险。

第十五条  老年人在使用《优待证》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老龄委或有关单位可按照部门职责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一)出借《优待证》;

   (二)转让《优待证》;

   (三)假借遗失名义重复办理《优待证》;

   (四)换领《优待证》或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定居、去世等不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五)将《优待证》获得的优惠票证转借、转赠或转卖给他人。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老年人违规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可向优待部门或各级老龄委举报。

    第十八条  凡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滥发《优待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热情为老年人服务,对拒绝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