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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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

1.优待对象 

经核定的本市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城镇“三无”老年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2.优待措施

上述优待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区、镇(街道)财政或慈善基金承担。

(二)医疗就诊、健康服务

1.优待措施

(1)老年人持《优待证》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普通门诊、急诊诊金享受半价优惠。

(2)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行政区域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2.优待单位 

市内各医疗机构是指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和区属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应在机构内张贴优待标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镇(街道)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