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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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471日起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明确改革目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是改变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模式,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条件成熟时实行本市居民户口五区互通。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我市当前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保证改革稳妥推进、目标逐步实现。
   
三、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综合协调、配套改革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全市户籍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不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统一户口性质,统一准入标准。200471日起,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类别。本市户籍居民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非本市居民到我市入户,统一按《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执行。
    
五、落实改革经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包括全市人口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开展政策宣传等各项办公经费,由市、区政府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本次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不向居民收取任何工本费用。
    
六、制定配套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多个方面改革配套。市政府将就计划生育、退伍安置、教育学位、劳动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统筹医疗、养老保险、土地承包、集体股权(分红)、社会治安工作、基层组织管理等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各区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七、加强宣传发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把政策要求、管理办法、办理程序等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八、认真组织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必须有序进行。整个改革工作,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协同工作;涉及政策调整的,由市公安局统一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本决定由佛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附件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市内迁移、市外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
、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
、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
、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
、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
、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
、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1
、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
、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
、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
、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
、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
、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
、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
8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二、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一)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二)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7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7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三、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500人以上(有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说明:

1、本文“共同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同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2
、本文“固定居住地”是指:(1)属自己或父母产权(以《房产证》为凭)的房屋;(2)属工作单位房产,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以单位《房产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
、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